第十八条

有效

在永定河流域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审批权的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