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专门人才。

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中小学校开发校本课程,将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列为特色教育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