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受理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举报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者未经现场核查颁发登记证的;

(四)未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或者方案的;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及时报告、处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