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或者广播、电视、报刊等向社会公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信息。发布涉及食品安全信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授权不得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布的信息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