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章 小摊点第三十条有效从事小摊点经营,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虫、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