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五)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已承接小餐饮登记工作事项的,开办者可以向其提交前款所列材料,申请领取登记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