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章 小餐饮第二十七条有效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四)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五)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已承接小餐饮登记工作事项的,开办者可以向其提交前款所列材料,申请领取登记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