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湿地保护是社会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