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因疫源、疫病防控需要向湿地施放药物的,实施单位应当在开展工作前通报所在地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