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具有特殊保护价值,但面积较小、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湿地公园条件的,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并报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