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第十一条有效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