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对举报、投诉的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予处理的;(三)违法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四)未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五)在途占压、截留挪用、虚支冒领、贪污侵占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的;(六)其他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