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对举报、投诉的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予处理的;

(三)违法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未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

(五)在途占压、截留挪用、虚支冒领、贪污侵占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的;

(六)其他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