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创新支持第三十条有效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推动和支持中小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项目交流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或者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向中小企业转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识成果或者提供技术支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