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集体资产、印章、工作档案以及其他事务移交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督促移交;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