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