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的村民按照每五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每个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的方式推选。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