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个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监督。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选民证或者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并单独填写,其他人不得围观、干扰。无法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故意暴露选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投票选举时,可以对候选人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也可以另选本村其他选民。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