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恐怖事件发生后,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应对处置措施;作出决定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按照必要性、适度性原则,明确应对处置措施适用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