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工会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广大职工和劳动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竭诚服务职工群众、促进职工全面发展;深化工会改革和建设,不断增强引领力、组织力、服务力。工会应当引导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长征精神、遵义会议精神、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助推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