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工会应当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发现问题应当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报告上级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在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