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市容环卫管理有关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