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及时清除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