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管理系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密闭运输和处置等设施、设备的建设。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和堆放生活垃圾。不得在屋顶和公共场所堆积垃圾、杂物,维护居住区的整洁。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