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制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规划,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保障机制,主动对接职业学校开展合作,利用人才、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数据等要素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技能传承创新。

鼓励企业建立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单位职工培训计划。企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学习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与职业学校教育实现互认和衔接。

鼓励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