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职业学校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开展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活动,其他层次类型的高等学校开展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