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市州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遵循规律、立足实际、适度超前、合理布局、绿色集约、资源共享的原则,编制本级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本行业大数据相关规划的,应当与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