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公共数据,是指各级政务部门、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及其技术支撑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

(二)企业数据,是指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产生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

(三)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