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养老服务机构做好养老服务纠纷的化解工作,支持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监护人依法维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扰乱养老服务场所秩序、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发生养老服务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