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向社会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确定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内容和标准,同时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和服务质量评价机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