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第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一)因精神疾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三)登记期间不在本社区居住,居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人员,在投票前表示参加选举的,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列入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