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十一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区县(自治县)、街道应当成立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居民依法选举;(二)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案,并报上一级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上报有关选举资料;(五)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