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特种行业经营者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品牌、销售单位、施工安装单位、维护单位等,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运行、维护等费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变相参与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或者为特种行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