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实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特种行业经营者开展内部治安防范工作;(二)组织开展特种行业治安检查;(三)对从业人员免费进行治安防范知识培训;(四)查处涉及特种行业的治安违法行为,处理治安灾害事故;(五)建立特种行业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和治安管理档案;(六)建立特种行业经营者诚信档案,将违法信息记入档案,及时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