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瓶装燃气充装量与标称重量不相符,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二)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三)瓶装燃气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未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四)气瓶充装后,未标明充装单位。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