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

(二)在特许经营许可的区域内经营;

(三)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四)承担市政燃气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责任,保障燃气设施、设备完好,保障用于计量收费的仪器仪表经法定检定合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五)接受相关部门对经营成本、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以及相关的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