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实施方案由设区的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燃气管理部门根据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与企业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后,应当将经营主体、区域、期限等协议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