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八条有效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有关工会组织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空缺时,应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