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有关工会组织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空缺时,应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