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女职工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不足十人的,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兼任,也可以推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担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