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有效工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监督而不履行监督职责的;(二)发生安全事故或者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问题,不及时报告或不依法调查的;(三)截留、挪用、侵占、贪污工会经费的;(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