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条有效工会的财产、经费和政府、单位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基层工会经费和用工会经费购置的财产,不得作为所在单位的经费和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者作其他处理。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调拨工会财产、经费,以及将工会财产、经费视为所在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的,工会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