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各级地方总工会在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反映和表达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工会的意见,有关机关不予采纳或者认为暂时无法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工会认为理由不当的,可以要求再研究,有关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