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