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分布、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将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分区分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