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评估标准,对收住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当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时,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