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评估标准,对收住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当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时,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