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解决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