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