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发生下列情形的,物业服务人应当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按照第五十八条规定履行交接义务: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物业服务人应当退出的;

(二)物业服务人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三)依法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