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应急备选库,按照自愿、公平、择优的原则,选取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纳入库中以供选择。

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紧急物业管理事件或者物业服务人停止服务等突发失管状态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指导业主在物业服务企业应急备选库中选取一家应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二次供水、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

提供应急物业服务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费用分摊方式等相关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如果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调应急物业服务企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