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业主可以采用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具体委托内容、期限、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行推选业主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