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构建物业管理与基层治理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建设和谐宜居的高品质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