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